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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离婚争孩子扶养权,用心服务,信赖之选

2019-12-11 09:17:01  1266次浏览 次浏览
价 格:面议

现在夫妻协议离婚时,双方签署离婚析产协议的情况非常普遍,这种友好和平分手的做法值得提倡,因为它避免了分手时的争吵打闹。但是,离婚析产不是个小问题。

首先,应当厘清两人的财产关系,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要区分清楚。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如果协议不成,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并负责还贷。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其次,尽可能细致地形成书面文件,双方签字画押,以避免发生在完成离婚和财产分割后再要追加分割财产的情况。否则,不但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而且分手时残存的一点温情也会荡然无存。

离婚诉讼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离婚诉状应提交其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成立的证据,即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做出的,离婚诉讼的原告应提供如下证据:

(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3)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4)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5)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诉讼离婚条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6、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对于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无论该房是按揭贷款购买还是一次性付款购买,均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也有例外,一方婚前购买房屋,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在双方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资购买,仅名义上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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